×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教发〔2021〕39号
2021-11-25
  •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1-00417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1-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1〕39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现将《山东省教育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理解,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各区县要将相关政策告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推进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落地生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开发建设“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在市教育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符合资金托管条件的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托管银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授权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资金监管信息。

二、严格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信息应在“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员家长通过监管平台向校外培训机构购买课程缴纳培训费时,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三、齐抓共管,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公安、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山东济南)。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莱芜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即登录